山东省曲阜市某村委会因向72岁的辛某收取了20元修路集资费,而被辛某以集资摊派违法为由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向辛某集资行为违法。 2005年3月,曲阜市某村委会召开村党员、村民代表议事会,研究村建道路集资问题,会议确定按人头摊派,每人集资20元。辛某家包括辛某在内共7口人,该村委收取了辛某家建道路集资款共140元。 法院认为,依据《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第十五条及《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》第一条规定,辛某年过七旬,又有济宁市老龄委颁发的《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》,除非自愿,否则不应列入公益集资摊派范围。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如与法律法规冲突,应属无效,故判决被告村委会向辛某集资行为违法。 |